|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493/2024-03128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 文 号 | 通科通字〔202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493/2024-03128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
| 文 号 | 通科通字〔2022〕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0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2-05-10 08:33
信息来源: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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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通辽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通科通字【2021】2号)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将《通辽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通科通字【2021】2号)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每年度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时,原则上被推荐单位应具有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资格”修改为:“每年度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时,优先推荐具有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资格的企业”。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此通知
2022年5月7日
通辽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我市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与创新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重点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积极推进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企业研发中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企业研发中心兼职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即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负责提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等;负责监督企业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通辽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备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
(二) 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管理制度;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有较好的研究工作环境。
(三)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企业每年都安排一定额度的研发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开展研发活动。
(四)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
(五)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通辽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检查、考核等,对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颁发“通辽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证书,并予以公告。旗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研发中心组织单位,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及对已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指导、宣传、培训、统计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当地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通辽市科技局。
第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规范名称格式为:“☆☆☆★★★研究开发中心”。其中,“☆☆☆”为依托企业简称,“★★★”为依托企业主营业务(应为细分业务)的称谓。
第十条 对已经被认定为国家及自治区级各类创新平台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通辽市科技局备案。企业研发中心需要更名、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通辽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运行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各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心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经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通辽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通辽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中心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通辽市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一)复核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
(二)逾期未报送复核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推荐或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或其所依托的企业。
第十七条 每年度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时,优先推荐具有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资格的企业。通辽市科技局在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对企业研发中心或依托企业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十八条 在经过考核、评估等程序后,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的企业研发中心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研发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复核等详细材料和要求,由通辽市科技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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